欧盟议会最近批准了新的《欧洲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条例》,该条例对成员国具有强制性。该法规引入了比现行法规更严格的措施。在某些情况下,它将把合规期限延长至 2040 年。生产和销售的包装必须是 100% 可回收的,但具有某种创新性的包装除外,这些包装将被免除这一义务。
欧洲法规的目的非常明确:减少包装对环境的影响。该条例最重要的章节是定义和自由流动。有五个工作流:预防、可重复使用性、可回收性、可堆肥性和可回收成分。
自由流动是一个关键问题,欧盟成员国必须承诺不禁止、限制或阻碍具有这种可持续程度的包装的销售。目前还不清楚,如果各国认为这种自由流动受到了税收等措施的侵犯,或者这些 100% 可回收包装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时遇到了各种困难,它们可以做些什么。
新法规规定,到 2030 年,每个包装单位都必须减少到实现其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,而且必须证明实际使用了最低必要包装量。双层壁、假底或不必要层数的包装将被禁止。此外,成员国必须减少人均包装产生量,每个成员国必须在这方面制定自己的法规。
此外,容器的设计必须能够多次重复使用或加注,尽可能多地往返或轮换。容器还必须能够清空或排放,并能进行翻新。该法规为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、三级包装和组合箱设定了具体目标。工厂间运输包装必须可重复使用。
最重要的是,到 2030 年,所有产品在设计上都必须是可回收的;到 2035 年,所有产品都必须是可大规模回收的。这意味着包装设计及其部件必须确保可回收性,并在运行环境中对收集、分类和回收流程进行测试。为了评估包装在设计上是否可回收,将于 2028 年发布相关指南。
到 2038 年,可回收利用率未达到 80% 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。婴儿食品、危险品以及某些小包装和某些原材料(如软木或木材)不在此义务范围内。